江西石油用加油站屋顶资源建光伏发电站

作者:林木 来源:比约克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5:12:54 评论数:

园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环保要求,督促企业对照执行,努力进行达标改造和转型升级,届时无法达到园区新标准的企业将面临被关停的风险。

近日获悉,7月15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解读提到,在此次文件清理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共废止了10部部门规章,其中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具体解读内容如下: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江西石油用加油站屋顶资源建光伏发电站

比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下罚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后并不意味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再继续开展。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201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原则、部门监管职责、废物的分类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要求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12月制定《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被上述新规定取代,实践中不再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先后发布于1996年4月1日、7月 26日,主要规定了进口废物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后并不意味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再继续开展。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此次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石油用加油站屋顶资源建光伏发电站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已涵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被上述新规定取代,实践中不再执行。《办法》确定的许可证发放范围仅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发放范围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发布于1999年11月2日,主要规定了职责分工、污染源监测网络、监测要求、监督管理、数据应用、法律责任等内容。《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对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此外,《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污染场地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

2013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一步整合规范污染源监测工作。《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先后发布于1996年4月1日、7月 26日,主要规定了进口废物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

江西石油用加油站屋顶资源建光伏发电站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于2001年5月9日,主要针对畜禽养殖场污染,就禁养范围、环评要求、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近日获悉,7月15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解读提到,在此次文件清理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共废止了10部部门规章,其中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具体解读内容如下: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经过近三十年的实施,许多内容已与实际情况相脱节,并且与现行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不一致,不能满足当前放射性废物监管工作的需要。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将污染源监测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一部分,纳入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以服务整体总量减排工作。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入此次废止范围。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比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下罚款。《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内容已被全面覆盖或取代,实践中不再执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与上述法律法规明显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2013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一步整合规范污染源监测工作。

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要求。问:此次废止了哪些规章?为何废止?答:在此次文件清理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共废止了10部部门规章,分别是:《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发布于1987年7月16日,主要规定了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主体责任、收运要求、监督管理、收费和奖惩等内容。近日获悉,7月15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解读提到,在此次文件清理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共废止了10部部门规章,其中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具体解读内容如下: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比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下罚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后并不意味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再继续开展。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201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原则、部门监管职责、废物的分类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要求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12月制定《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被上述新规定取代,实践中不再执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先后发布于1996年4月1日、7月 26日,主要规定了进口废物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确定的许可证发放范围仅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发放范围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部门职责分工,秸秆禁烧工作将更多转由地方政府负责,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监管;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则主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此次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环境保护部已于2014年12月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 30号),细化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

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秸秆禁烧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最近更新

点击排行

推荐文章

友情链接